连江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连江县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
作者:杨晨 发布时间:2013-11-13 15:05:3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我院与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连江县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该机制内容主要涵盖:一是明确了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等相关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含十日)行政拘留,或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重而被行政拘留处罚的,属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应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法院应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司法机关及法院应将以上材料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是明确了社会调查评估相关问题。公、检、法三家单位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且在我县居住满三个月的外来流动人员及随父母居住的未成年人拟适用社区矫正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也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交有关单位。三是明确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关问题。构建联络员体系,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确定一名人员作为联络员,同时,司法所、派出所派选一名人员担任该所的联络员。明确信息通报制度,对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重新犯罪受公安机处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由派出所处理,并三日内通报社区矫正人员所处的司法所;县公安局各业务大队处理的,应三日内通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