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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法院顺利执结钱某发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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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沁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5:05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钱某发因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宝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受到了多方关注。我院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付出了大量精力人力,克服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阻扰执行等重重阻碍,于近期顺利执结了该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发诉被告人陈某宝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二审终审判决:一、被告人陈财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二、陈某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发余款人民币144330.88元。

申请执行人钱某发于2011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人员依法多次到各银行、房管所、国土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宝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案被执行人陈某宝因故意伤害罪至今仍在监狱服刑,加大了执行难度。陈某宝表示愿意在刑满释放后打工赚钱归还赔偿款,但目前无力还款。为缓解申请执行人钱某发的家庭经济困难,我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并已于2012年3月5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陈某宝在飞石村拥有某饭店的执行线索,我院遂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查封、冻结该饭店。

查封饭店后,我院借此机会,进一步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魏捷副院长也多次出面接待当事人并作本案的协调工作。经过耐心说理和协商,被执行人亲属于9月10日一次性代还了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减免部分执行款及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考虑到被执行方经济能力有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我院又从东湖镇政府争取到了本案的救助款2万元。2013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以上款项共计12万元,并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