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让我们放心
今年5月16日,连江清禄鞋业有限公司颜经理收到一份措辞激烈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写道:“我妻子在你厂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上有老、下有小,厂方需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万元……”
这件事让公司上下头疼不已,颜经理说:“我们也为员工的死亡感到惋惜,但从法律上讲,公司对死亡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难以接受!”
该纠纷的起因是,一名来自重庆的员工华某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经52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华某不属于工伤范畴,其家属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他们始终坚持30万元的赔偿要求,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
死者儿子丁某异常激动:“就因为突发疾病到死亡的时间比48小时多了几个小时,你们就不管不问了?天理何在?法律和企业还有什么人情可言!”
公司对死者家属的固执束手无策。这时,颜经理想到了连江法院设在该厂的涉台法律服务点,想到了不时来这里现场办公的“包片”法官,就通过法官信箱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法院。
接到电话,该院院长立即指派分管副院长陈朝晖前往公司开展调解,并及时协调县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5月22日上午,县法院、司法局、台办、总工会、人民调解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涉台法律服务联系点,与双方当事人谈法律、明道理、讲事实、话和谐。
3个多小时后,死者家属终于同意清禄鞋业公司补偿100238.25元。
为打消当事人的顾虑,确保死者家属顺利得到补偿款,人民调解中心当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当场制作司法确认书。
事后,颜经理表示非常感激。丁某也不无感慨地说:“法官给我们现场调解,并当场制作司法确认书,给我们吃了定心丸!”
连江法院如此高效地化解涉台纠纷,得益于在创建“无讼台企”过程中,院领导及16名“包片”法官主动将办案办事地点转移到企业,将司法职能延伸至庭外。
据悉,去年以来,该院已主动联合有关部门走进台企,对12起涉台纠纷予以现场调解、现场司法确认。
能动司法让我们信服
“‘无讼台企’重在‘无讼’,连江法院主动靠前服务、关口前移,依托在辖区重点台企和对台小额贸易点等设立的法律联系点及法庭窗口、巡回办案点,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切实将涉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控制在源头。”该院副院长陈朝晖介绍说。
2011年6月22日上午,陈朝晖带队来到官坂法庭组织了一场特殊的诉前调解会。该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官坂镇梅里村村委会,另一方是来自马祖的台胞林某及其个人独资企业,双方因林场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纠纷。
2004年12月,梅里村村委会将该村约3800亩集体林地租赁给连江兴达林场经营,并与林场代表林克兴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书》。
2007年11月,林克兴将该林场转租给台胞林某,三方签订了《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1年3月20日,梅里村村委会向林某发函,以对山场缺乏管护和造林以及兴达林场未经政府批准登记等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林某则认为,承包林地中已种700亩,且由于当地群众时常在该林地放牛,严重破坏了树苗等客观原因,才导致无法种树。梅里村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于法无据,要求恢复其对林场的承包经营权。
该纠纷受到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长林峰指示县台办和官坂镇政府进行协调。
连江法院得知后,组织了这场特殊的调解会。
当天上午,陈朝晖带领民一庭、林业庭和官坂法庭庭长等人,联合县台办、镇林业站领导及涉台特邀调解员王诗如,专门驱车前往官坂,针对该案开展联合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激烈交锋、僵持不下,但现场调解人员始终耐心地向双方释法答疑,真诚地沟通劝说。
王诗如作为林某的老乡,能与林某亲切诚恳地交谈;作为一名马祖知名人士,他更能以其威信,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没多久,梅里村委会干部和林某逐渐平复下来,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并于当天就形成了双方解除合同,由梅里村村委会对林某及其损失予以赔偿的初步方案。
“我们的纠纷还未起诉到法院,你们就主动给我们解答法律问题,我真过意不去。”林某握着陈朝晖的手久久不放。
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在处理涉台纠纷过程中,如何才能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如何利用社会各类资源、如何实现调解效果最好,是连江法院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他们不断尝试着、努力着、实践着……
2011年6月11日,连江法院与台办签订了《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将台办纳入涉台调解体系中来。随后,又与司法局、工商局、劳动局等多家单位签订了相关联动调解工作意见,形成了多元联动化解涉台企纠纷的格局。
5月5日,台企福建连江安和水产公司向连江法院送来了一面写着“高风亮节 司法公正”的锦旗。“福州和连江两级法院联手热忱解决我们的纠纷,让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大陆司法的温暖。”公司董事长蒋某感激地说。
原来,2010年3月31日,蒋某与庄某就其在安和公司的股权,订立转让合同,并收取了转让费用。
但这一转让行为受到安和公司另一股东、连江浦口官岭花蛤养殖场负责人王某的强烈反对,以致无法执行。
王某认为,自己在安和公司拥有50%的股份,应当优先受让蒋某的股份。
蒋某则认为,安和公司把场地承包给王某,但王某迟延支付承包金,造成承包金及违约金等损失53万余元,王某无权受让其所有的股权,且要求王某撤离承包的场地,并赔偿损失。
2010年5月9日,庄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蒋某和官岭养殖场,要求执行股权转让合同;同年6月29日,安和公司向连江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承包损失。两级法院在初审阶段,分别进行了调解,但当事人各不相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在连江县法院的积极倡导提议下,两级法院先后四次共同邀请市、县台办领导和市、县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与案件的四方当事人一起围坐在圆桌边,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联动调解。
在多次耐心调解下,四方当事人从激烈对抗转为积极配合,最终达成了协议。
“这次多亏了市县两级法院及两级台办和特邀调解员的联合调解,为连江县解决了这起影响颇大的涉台纠纷。”县台办吴本雄主任对涉台纠纷的多元联动调解成效十分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