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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致双方家庭受困 法院柔性执行促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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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乐光、陈丽萍  发布时间:2014-10-10 17:13:49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27日18时许,苏某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林某斌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使苏某强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苏某强伤情分别构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偏瘫四级伤残、智力缺损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十级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同年8月,苏某强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斌赔偿,该案先后经连江法院、福州中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下来的近4年的时间里,苏某强又以林某斌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为由陆续向我院起诉,合计四个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林某斌共需赔偿原告苏某强计482299.44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苏某强依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连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斌从事摩的营运,收入有限,无房子居住,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十分窘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除了林某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所投保的商业险赔偿金30万元外,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强制措施,剩余赔偿款182299.445元及利息仍然无法执行到位。而另一边,申请执行人苏某强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家中顶梁柱坍塌,父母年迈,妻子没有工作,儿子年幼尚在读书,且背负债务,家庭生活举步维艰。申请人家属为此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信访。

    为了化解案件矛盾,减轻申请人经济负担,我院一方面多次向县委政法委、上级法院申请给予苏某强一定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引导角色转换考虑申请人家中的困难,动员被执行人尽力多方筹措资金履行赔偿义务了结案件。同时,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我院积极为被执行人减免执行费6960元。经过我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12万元的金额全部了结案件。

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苏某强妻子一次性领回了被执行人林某斌通过多方筹措的资金11万元以及我院提供的司法救助金1万元,合计12万元。该案执行历经近4年时间,最终划上完满句号,申请人一方得到了宽慰,被执行人一方也获得了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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