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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正规港货” 男子依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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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萍、林佳  发布时间:2015-03-23 16:07: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江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扣押在案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29种51盒,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连江籍男子倪某于2014年9月初在城关地区经营一家港货店,店内有销售进口药品。9月25日9时许,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活动中,发现该店的进口药品存在问题,于是将店内“正露丸”等30批次产品共计29种51盒进口药品进行扣押,并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配合药监局工作人员当场在店内将倪某抓获。后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系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倪某犯罪情节轻微,销售的假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其认罪态度好,最终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扣押在案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29种51盒,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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