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夫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去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男方还发现女方社会交往关系复杂,时常在外不回家,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今年9月底,女方因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走。男方忍无可忍,以女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为由,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经办法官为查明本案事实,到公安机关查询相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女方确实于今年9月底因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又因其在尿检中发现已有一个月身孕而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也就是说本案中,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不得提出离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