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连江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4名廉政监督员参观法院并参与案件执行监督工作。
2008年,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黄某先后签署两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某场地和某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使用该两处租赁物,不肯搬离。我院于2013年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因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原告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分管执行的张仁光副院长带领下,执行局林增忠局长、该案合议庭成员和4名廉政监督员前往坑园镇对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经法院再三的释法析理,被告同意于今年10月30日之前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