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支付价款,还动手伤人,造成对方轻伤。近日,连江法院审结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忠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庄某清赴连江县一桥梁项目部向被告人郑某忠讨要绿化树苗款,郑某忠拒不支付,并企图驾车离开,庄某清急忙拦下车辆。双方就此展开肢体冲突,由相互拉扯发展为相互殴打。随后郑某忠捡起一根竹条砸向被害人庄某清,庄某清本能用手阻挡,致使左第5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连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忠故意伤害他人,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郑某忠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