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上午,在福州某快递有限公司连江东湖营业部仓库内,时任该营业部收派员的滕某在挑拣派送包裹时,看到本应由其他收派员派送的内有三星S7手机两部和华为畅享手机一部的包裹。一时心起贪念,将该包裹据为己有。
随后,滕某分别联系了朋友陈某、余某,意欲将盗得的手机卖给两人,因价格低廉,陈某、余某在明知手机是滕某盗窃所得情况下依旧同意购买,他们就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达成一致。当天上午11点,滕某在连江县凤城镇某公寓门口将一部三星S7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将一部三星S7手机和一部华为畅享手机卖给了陈某。事后,陈某给了滕某一部苹果5S手机及人民币300元抵价。
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星S7手机每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100元,华为畅享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而陈某交给滕某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35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余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价值分别达人民币6100元、51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均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从朋友、同学处购买商品时,要详细询问物品来源,如来源不当,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部门报告,如果明知物品是非法所得仍旧购买,就可能触及刑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