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两男子伙同他人夜间盗采河砂两千多立方,日前,连江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去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与林某伙同另三人(另案处理)盗采河砂,以林某在江边平整出的场地作为河砂堆积场。他们以夜色为掩护,在敖江流域一村庄河段以发动机吸砂方式盗采河砂,前后二十天左右盗采得河砂两千多立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15万余元。同年9月,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起诉至连江法院。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各项情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