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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 终获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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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23 09:09: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连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酒后伤人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在去年2月9日下午3时,饮酒后到一棋牌室内,因之前与被害人杨某存在口角,遂持菜刀将正在打牌的杨某头部和右手手指砍伤。后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今年1月初,李某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杨某损失,取得杨某谅解,并于两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李某自首、悔罪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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