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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男方向女方的小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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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7 10:34:39 打印 字号: | |

婚约期间,男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女方转账多笔小额不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范畴?订立婚约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女方是否应当返还这些小额转账款?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小柯(化名)小李(化名)2020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柯给付小李100000元、给付小李父母见面礼10000元、黄金项链1条作为彩礼。订婚后,小柯又给付小李彩礼50000元。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小柯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李转账21次,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等,共计50100元。之后,小柯小李因结婚时间发生争议,并解除婚约,小柯小李提出返还彩礼未果,诉至法院

诉讼中小柯称,上述50100元除了其中生活费24000元外,剩余26100元都是礼金,需要返还。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柯小李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小李小李母亲依法应当返还彩礼。小李小李母亲对收取的彩礼160000元(含见面礼10000元)、黄金项链1条无异议并同意返还,故小柯主张返还前述彩礼,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小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李转账21次计50100元,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等,属于婚约期间一方送给对方的小额款项,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小柯认为其中的26100元是彩礼并主张小李小李母亲返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