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小孩,另一方能否以精神遭到严重伤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日前,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吴(女)与小帅(男)于2002年10月自由恋爱认识,2003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小帅外出务工,与小吴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且小帅在外出务工期间与案外人小丽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3年生育一子。因感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近日,小吴诉至连江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求小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吴与小帅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小帅于2011年5月外出务工后,与案外人小丽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于2013年生育一子,故可以认定小帅与小吴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双方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七年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帅在婚内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儿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小帅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亦对小吴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小吴诉求离婚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