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不少人因为一些蝇头小利参与其中,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帮助收购银行卡;有人以每张几百块的价格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也有人为电信诈骗犯罪协助赃款转移、取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法买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兰某以每套卡(包含银行卡与绑定的手机卡)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买三套银行卡用于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经审计,期间,上述三个银行账户收入金额达人民币23498959.66元。被告人兰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非法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3498959.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卖卡赚钱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一名叫“啊德”(身份未明)的连江籍男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出售每套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后被告人余某先后将其名下、其妻魏某名下、其母亲余某名下共计8张银行卡,在开通网银、绑定手机卡后提供给“啊德”,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提供上述8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3875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达38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协助转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将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出借给他人,用于结算违法犯罪款,按结算比例收取手续费。当日,被害人王某、闫某等6人因网络贷款、网络刷单等,被他人骗取人民币67198元,存入被告人陈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协助将上述被骗款转移、提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借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收取诈骗犯罪所得款67198元,并协助将赃款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