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里,借贷双方往往会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8月17日,郑某向法院起诉称林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其借款2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但随后双方口头变更利息为月利率2.5%。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林某每月均按照月利率2.5%向郑某支付利息5000元。2019年7月,林某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和利息5000元,随后林某继续按照月利率2.5%即每月3875元向郑某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林某归还利息2000元。2020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林某重新向郑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55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020年12月28日前还本付息。出具借条后,林某仅于2020年7月归还利息1500元,余款均未偿还。郑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本息,但林某多次表示没有钱、没办法,让郑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无奈之下,郑某只好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林某辩称,不存在双方口头约定将借款利息变更为月利率2.5%,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就是1.5%,且按照月利率1.5%计算,其已向郑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875元。并且本案借款尚未到期,郑某无权要求林某提前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5%,但林某于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每月定额向郑某还款5000元,在2019年7月27日还款50000元后(其中45000元为归还本金),又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每月定额向郑某还款3875元,且在2020年3月12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林某亦确认扣除其2020年1月还款2000元,尚欠郑某“1月份利息1875元,2月份利息3875元,3月份利息3875元”,并于2020年3月28日向郑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55000元,据此可以认定二人在出具200000元借条后即口头变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双方在重新签订的借条中约定2020年12月28日还本付息,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来看,林某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故郑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提前清偿借款本息。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偿还郑某借款155000元及利息。
判决后,林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郑某向林某催讨借款,但林某多次表示没有能力还款甚至让郑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已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作为债权人一方的郑某自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林某提前清偿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