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空地归我们一家所有,在自己家门口搭建竹架、堆放石块是我们的自由,怎么会是违法行为?” 面对法院判决限期其拆除并清理案涉通道上的竹架、石块等障碍物,家住连江的王明(化名)表示万分不解。
原来,王明与李飞(化名)系同村村民,两家之间有一宽约3.7米,总长约15米的长方形地块,该地块与隔壁的土地相连接形成一自然通道。李飞一家平时出入时需要经过该地块。2016年,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口角,王明一家遂用石块等堵住该通道,导致李飞一家无法正常通行。后经派出所、村委会等多次调解,但均未果,王明一家仍然在该地块上砌砖墙,搭竹架、放置石块、沙土等物。李飞一气之下遂于2020年8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明一家清除案涉通道上的砖墙、石块、竹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障碍物,保持案涉通道畅通。
王明一家则认为,首先,李飞称房屋为其所有,但该房屋实际所有人是李飞父亲而非李飞,所以李飞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驳回李飞的起诉;其次,案涉地块是王明一家所有,从以前到现在都是王明一家在使用,只是当时李飞一家建房子时候,出于邻里关系考虑,而且李飞一家承诺给予相应补偿,所以才暂时让给他们使用,但后来我们也没有收到补偿款;最后该地块并非两家间的共同通道,王明一家不需要从此通行,而李飞一家也不是必须要从此通行,其房屋后方也有通道,那才是村里规划的通道。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即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向村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相关土地登记信息,但未查到李飞一家与王明一家在该村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法院查明,李飞父亲在2008年兴建一座房屋,2016年李飞将户口迁至该处,该房屋转为李飞使用。李飞与王明两家间有一宽约3.7米,总长约15米的长方形地块,属于集体公用土地,并与隔壁的土地相连接形成一自然通道。李飞一家从前门通道出行要经过该地块,王明一家从后门走廊出行也要经过该地块。多年来双方因案涉土地的使用问题产生矛盾,王明一家多次用石块等堵住该通道,并在其上砌砖墙,搭竹架,放置石块、沙土等物,导致李飞一家无法从此处正常通行。
法院认为,王明一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地块享有使用权并可排除李飞一家的合理使用,案涉地块属集体公用土地,并已形成自然通道,但王明一家现仍在案涉土地上砌砖墙,搭竹架,堆放石块、沙土等物,导致李飞无法从案涉地块上正常行走,其行为已侵害了李飞的相邻权,给李飞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判决王明一家限期拆除并清理在案涉通道上的砖墙、石块、沙土、竹棍、竹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障碍物,保持案涉通道畅通。
判决后,王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避免不动产所有权人因绝对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需要,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需对其进行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因对其土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