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交了保险费,为什么没有交强险办理信息?”面对未查询到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的结果,赵忠(化名)感到十分困惑。
案件详情:赵忠在2019年1月份委托任强(化名)代为办理名下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2019年度的交强险和车辆年审手续,并向任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年审费和酬劳。2019年8月份,赵忠驾驶摩托车与骑行一辆无牌号人力三轮车的钱飞(化名)相撞。事故发生后,钱飞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14天后出院,最后在家中死亡。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飞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忠负次要责任;同时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钱飞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30%。经查询,赵忠名下的摩托车未办理交强险。后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赵忠和钱飞家属达成一份《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约定赵忠一次性补偿给钱飞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丧葬费共155000元,钱飞家属收到款后,同意放弃追究上述交通事故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费用。赵忠认为其已经委托任强代为办理交强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和酬劳,但任强未依约办理交强险,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任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任强则认为,首先钱飞死亡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是在医院治疗14天后出院,之后在家休息一个星期死亡,且经鉴定钱飞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30%,因此钱飞死亡是其自身正常死亡。其次,赵忠与钱飞家属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能约束任强,而且任强已经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钟声(化名)代为办理案涉车辆交强险,如果追究过错,过错责任也在钟声,不在任强,应由钟声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钟声为本案被告。
钟声则表示,本人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牵连及利害关系。本人与任强之间存在较多的保险业务往来,任强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不是赵忠名下摩托车的保险费而是另外两部车辆的保险费,这两部车辆的保险在转账后当天就做好了,赵忠名下的摩托车在我司没有承保过任何险种。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忠于2019年1月3日委托任强代为办理名下摩托车的交强险和车辆年审手续,并向其支付了保险费用、年审费和酬劳。2019年1月31日,任强向钟声微信转账200元作为投保费用,之后钟声为其办理案外两部车辆的保险。任强主张是由于钟声过错导致案涉车辆未能办理交强险,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赵忠和任强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赵忠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和酬劳,但任强未依约办理交强险手续,案涉车辆在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赵忠赔偿钱飞家属损失中交强险部分的款项是属于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任强赔偿给赵忠。虽然赵忠和钱飞家属签订的补偿协议中仅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丧葬费四项赔偿项目,但补偿金额达到155000元,远超这四项能获得的赔偿款,因此补偿费用还应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且经鉴定,钱飞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30%,故其中与死亡相关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赵忠承担的责任仅为30%,最后经法院核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扣除任强已支付的5000元,任强还需向赵忠赔偿6万多元损失,超出部分系赵忠与死者家属之间协议自行支付行为,不应由任强承担。并据此作出判决。
判决后,任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任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仔细,避免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如在本案中,委托办理交强险手续,受托人可在保险业务员办妥投保手续后要求其出具保险合同,既可以及时反馈投保结果,也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投保失败,降低自身及委托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