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本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是在帮忙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该由谁来负责呢?近日,连江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热心小伙王某阳最终获得经济赔偿7万5千多元。
2021年4月4日上午,王某阳遇到正要前往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吊卸木头的好友程某发,因闲来无事,王某阳就跟随程某发来到该木材加工厂。老板庄某文在组织工人装卸木头时,看到王某阳在现场,以为他是程某发带来帮忙的工人,于是安排王某阳上货车帮忙系钢丝绳、锁扣等,王某阳遂上车帮忙。不料王某阳在货车上挂钢丝绳时不慎摔落,车上的木头掉落砸伤其左腿。王某阳随即被送往连江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经手术并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2021年7月22日,王某阳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阳因本起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259.57元,遂起诉连江某木材加工厂赔偿损失。
连江某木材加工厂辩称,其与程某飞、程某发系承揽合同关系,对程某飞、程某发在承揽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阳义务帮工的对象和受益人均是程某飞、程某发,其二人系本案的责任赔偿主体,连江某木材加工厂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并申请追加程某飞、程某发为本案共同被告。
程某飞、程某发则辩称,其二人没有雇请王某阳,也没有请求王某阳帮忙工作。程某飞、程某发在承揽关系中只负责用吊车将木材吊到地面,不负责系钢丝绳和挂锁扣,更没有提供工人进行系钢丝绳和挂锁扣的工作,因此事发当天,王某阳所进行的系钢丝绳的工作系木材加工厂工人的工作,受益人系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并非程某飞、程某发。王某阳的诉讼请求中不要求程某飞、程某发承担赔偿责任,故程某飞、程某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分析认为,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将木材吊卸业务承包给程某飞、程某发,由其二人自带吊车设备和操作吊车完成木材吊卸工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吊卸工作中系钢丝绳、锁扣及解扣由谁负责操作约定不明,庭审中,双方对此各持已见,相互推卸责任,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工作由对方负责完成。王某阳既不是程某飞、程某发雇请的工人,也不是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员工,且在帮工过程中未收取报酬,在双方对吊卸工作中系钢丝绳、锁扣及解扣由谁负责操作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王某阳义务帮工目的是为了加快木材吊卸工作进度,节省双方时间,受益人为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和程某飞、程某发,由此认定连江某木材加工厂和程某飞、程某发为共同被帮工人,王某阳与连江某木材加工厂、程某飞、程某发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故王某阳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连江某木材加工厂、程某飞、程某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阳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帮工过程中从货车上摔落地上,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 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确定由王某阳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连江某木材加工厂承担35%赔偿责任,程某飞、程某发承担35%赔偿责任。诉讼中,王某阳申请撤回对程某飞、程某发的诉讼请求,故最终判决连江某木材加工厂赔偿王某阳75691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帮工人如何确定?王某阳为谁帮工?实践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一方提供帮工,另一方受益的关系,因此可以将帮工关系中的直接受益人认定为被帮工人,由直接受益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即谁受益,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