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晚上7点,宋安(化名)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根下垂到地面的光缆绊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宋安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伤情经鉴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身体状况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等。经交警部门勘察:下垂光缆的所有人A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几天,对光缆进行了维护,但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导致光缆存在分叉下垂;而在事故发生前十几秒,某运输公司的员工施友(化名)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过该路段时将处于下垂状态的光缆进一步刮落至地面,之后同向行驶的宋安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光缆刮碰,造成本起事故。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三者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但因无法查清自光缆维护之日到事故发生之日是否存在其他车辆刮碰或者自然原因导致光缆下垂,故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因索赔未果,宋安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有对案涉光缆进行维护,其工作人员承认维护后的光缆存在分叉下垂,因此存在被后续经过的车辆刮碰垂落的可能;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虽未拍到刮碰光缆的车辆车牌号,但结合施友陈述在事故发生时有经过该路段,其驾驶的车辆与视频中的车辆类型一致,并且经鉴定该车与呈垂落状态下的黑胶包裹管线(线缆等)发生了刮碰,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确认施友驾驶的车辆即本案肇事车辆;宋安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交警部门认定宋安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宋安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按照国家标准,光缆线路在经过乡间公路时架设高度应在5.5米以上,案涉车辆车身高度为3.99米,事故发生时不存在超高或举升,也就是说,在光缆架设高度符合规范、不存在分叉下垂,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不会刮碰到上方的光缆,因此A公司的不当维护行为对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力明显大于施友,应承担更高的赔偿比例。
因运输公司的施友在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核算,本起事故造成宋安各项损失共计2271207.2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0元,余款2151207.22元按照4.5(A公司):3.5(运输公司):2(宋安)的比例进行赔偿。其中,运输公司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并据此作出判决。
判决后,A公司、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A公司、运输公司的员工施友、宋安等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故应当对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费用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是在种种因素结合下酿成的苦果,细究起来本可以避免,但最终还是造成无法挽回的结局。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第一,天黑路远仍需谨慎。多一分注意少一个事故,多一份小心少一份伤心,多一个头盔少一份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