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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转移财产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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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7 09:52:45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与配偶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另一方所有,这是否构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识破当事人逃避履行债务的“小聪明”,最终撤销了当事人的房屋转让。

2021年6月,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刘某起诉至连江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应归还刘某借款本金45万余元及利息。9月,陈某与妻子方某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并将涉案房产不动产变更登记到了方某的个人名下。同年11月,因陈某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刘某认为,涉案房产系陈某与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陈某将房产过户给方某的行为是合谋恶意财产转移,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欠刘某借款45万余元及利息,在法院判决应当偿还,且判决还未生效的情况下,便与方某协议离婚,将原登记在其与方某共同名下,其本应享有的财产份额以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转让给方某,归方某所有。虽方某嗣后归还了涉案房产的剩余贷款42万余元,但其未举证证明涉案房产的价值等于或低于84万余元,该财产分割显失对等。

陈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该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必然导致陈某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而事实上涉案债权因陈某无财产可以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据此,在陈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形下,陈某与方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方式已然对刘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刘某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中关于讼争房产部分的约定,可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某、方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归于协议人方某所有的约定。

法官提醒,生活中常有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出现,债权人可以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