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投资、从业的热点,然而热门之下往往埋藏着诸多风险隐患。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三名快递小哥相约投资开办快递公司,不料其中一人卷款失联,为追回钱款,其余两人遂诉诸法院。
案情
原告小于、小李在浙江温州从事物流工作,期间认识了同行的被告小谢。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小谢以合伙开办快递公司为由,先后多次要求小于、小李投资入股。其中,小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谢支付投资款共计17万元,小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方式向小谢支付投资款共计13.2万元。2021年6月30日,三人共同签订一份《股份合同》,约定合伙开办“中通快运有限公司”,并确认小谢、小于、小李出资额分别为17万元、17万元、13.2万元。合同签订后,小于、小李发现小谢并未注册成立“中通快运有限公司”,而是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经营“连江县小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部”。小于、小李多次找小谢协商无果后,小谢便失去联系。2022年6月13日,小于、小李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告知应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于是小于、小李起诉至连江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股份合同》,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审理经过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于、小李与小谢签订的《股份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三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予以保护。在小于、小李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小谢并未着手注册成立“中通快运有限公司”,经小于、小李催促仍无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小于、小李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小于、小李向小谢发出的律师函中并未载明解除合同事宜,应视为未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确认案涉《股份合同》于2022年8月29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案涉《股份合同》解除后,小谢应分别返还小于、小李17万元、13.2万元。小于、小李主张小谢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客观实际损失,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连江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小于、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当前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往热门的投资、经营行业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要树立风险防范法律意识,切莫急于入市。对正在进行的投资活动,如遇合同权益受到侵害,要善于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条文及时维权止损,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