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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违反“伏休”!连江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非法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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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1 08:34:01 打印 字号: | |

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该制度规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三伏季节,又称伏季休渔。

近日,连江法院集中宣判违反“伏休”制度的非法捕捞案5件10人,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船舶2艘及违禁网具,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

案例一、李某、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初,被告人谢某应被告人李某请求,将其名下渔船出租给李某用于钓带鱼作业。2021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李某违反福建省海洋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驾驶非法改装的渔船前往东海208 海区从事捕鱼作业。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返,该船于同年7月11日驶回连江县苔菉中心渔港。执法人员随即登临检查,现场查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带鱼销售账本。

经认定,该渔船单竿单绳两钓钩的方式钓带鱼行为属于捕捞活动,不在该船许可证所允许的作业范围内。经审计,5 月 14 日至 7 月 1日期间,李某销售带鱼金额为人民币 435470 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改装船舶,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水产品价值 435470 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明知李某从事非法捕捞,仍提供船舶,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 435470 元,拆除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渔船上非法加装设备。

案例二、郑某华、吴某景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华、吴某景等五人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前往东海256海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所属渔船返航抵达苔菉村附近海域后,郑某华雇佣他人驾驶摆渡船将渔获物过驳并运送至苔菉村码头。当日,执法人员登临正在过驳渔获物的两艘船舶,现场查获带鱼约5.6吨,并扣押渔船。

经认定,被告人郑某华等人使用的渔具为单拖网,网囊最小网目11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属于禁用网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华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遂判处被告人郑某华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生态修复费用54541.2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网具及渔获物。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彰显了连江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的决心。下一步,连江法院将继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生态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等涉海洋生态环境犯罪,为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禁渔期是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时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每年5月到8月是福建沿海各种鱼类繁殖盛期,也是法律规定的禁渔期。广大渔民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给江河湖海呼吸的时间,做合格渔民,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