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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日,阳光司法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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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9 09:28:17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拉近司法与干部群众之间的距离,近日,连江法院东岱法庭举行庭审公开日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村居主干以及部分人民调解员共同观摩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庭审,通过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庭审前,主审法官向旁听人员简要介绍了案情:纠纷发生在连江县丹阳镇溪尾村,原告林某轩的母亲林某斌系该村村民,同时系该村某生产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林某轩于2016年12月23日出生,2019年6月20日补报户口,落户于母亲林某斌所在的丹阳镇溪尾村,并在该村附近学校学习生活。2022年9月,溪尾村公示了一份耕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林某轩列为户口空挂人员,不予分配上述补偿款。原告方认为案涉土地被征收以及公布分配方案、发放征地补偿款项时,其已取得丹阳镇溪尾村户籍,在溪尾村生活,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集体财产的分配,为此诉请判令溪尾村委会及该村某生产小组支付相应征地补偿款。

庭审中,溪尾村委会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林某轩的母亲林某斌自2007年起便随其父母居住在丹阳镇文朱新村,2019年6月份至今,在福州上班,其工作、生活均不在溪尾村。原告林某轩户籍虽在溪尾村,但其出生后随父母在外地生活,后又寄养在外祖父位于丹阳镇文朱新村的家中生活,从未在溪尾村学习、居住,在溪尾村无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未享有股权,没有与溪尾村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以溪尾村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认定原告林某轩为该村空挂户并无过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林某轩是否属于空口空挂户、是否具备溪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围绕该争议焦点,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抒己见,据理力争,你来我往,精彩之处也引起旁听人员的凝神思索。

最后,双方作了总结陈述,案件暂时休庭,等待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这场观摩,身临其境的感受到了司法的魅力,对法院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为今后更好的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打下了基础。参加观摩的村居主干和人民调解员也纷纷表示,本次庭审普法效果良好,对提升干部群众法治水平和解决农地纠纷等重点突出问题有极好的裨益。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下一步,连江法院将持续开展庭审观摩系列活动,推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让更多的干部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监督司法,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