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儿子在借条上签名是否有效?儿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甲和赵某是夫妻关系,王某乙是他们的儿子。2018年底,王某甲和赵某向占某借款80万元,占某通过其夫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至王某乙银行账户。王某甲、赵某出具一张《借条》,并在《借条》借款人处各自签名,同时王某甲还在借款人处签名“儿:王某乙”。借款后,王某乙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6次归还占某利息,上述第一次转账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外,其余均摘要/附言代王某甲、赵某还款。嗣后,王某甲、赵某、王某乙未归还尚欠借款本息,占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王某甲、赵某、王某乙认为,案涉借款系王某甲、赵某向占某借款,系个人债务,并由王某甲、赵某向占某出具《借条》,与王某乙无关。《借条》上“王某乙”字迹并非王某甲或赵某的签字。王某乙仅是代收代付,并非是借款人,占某主张王某乙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金额80万元《借条》系王某甲、赵某向占某出具,经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案涉《借条》落款“儿”处的“王某乙”姓名系王某甲书写,故对王某甲、赵某辩解“王某乙”字迹并非王某甲签字,不予采信。占某在王某甲未取得王某乙书面授权情况下,基于王某甲、赵某与王某乙之间的父母子关系,在王某甲在案涉《借条》落款借款人“王某甲”、“赵某”名字下方书写“儿:王某乙”,且案涉借款转账至指定的王某乙银行账户情形下,占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系王某乙、王某甲、赵某共同借款,王某甲代签“王某乙”名字是王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某乙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王某乙在收到借款后,未举证证明款项去处,且在第一次偿还每半年付息时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此后5次转账支付每半年利息时,虽摘要/附言代王某甲、赵某还款,但均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推翻前述王某甲表见代理行为。综上,本案借款应由王某乙、王某甲、赵某三人共同偿还。
本案判决后,王某乙不服判决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鉴于王某乙与王某甲、赵某的特殊身份关系,王某甲在《借条》中代签王某乙名字,且款项系转账至王某乙账户,占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系三人共同借款,故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某乙、王某甲、赵某三人应共同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