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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贷款,我为什么要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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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04 09:1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江县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被某银行连江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公司某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缪某觉得很疑惑,明明是公司的借款,为何自己要一同还款?究竟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看看。

2019年,连江县某贸易公司通过网银U盾向某银行连江支行发起线上贷款操作,并由法定代表人缪某办理相关事宜,缪某通过个人手机银行对上述授权进行确认操作。之后,缪某通过手机银行按流程申请贷款,系统自动生成《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贸易公司作为借款人,并在共同借款人处列明缪某的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申请向该贸易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50万元,后贸易公司出现逾期。为此,银行将贸易公司和缪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缪某辩称,贷款汇入的是公司账户,不是本人个人账户,本人开通网银、申请贷款等操作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个人意思表示,因此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连江支行与被告连江县某贸易公司、被告缪某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缪某应否对被告贸易公司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小微企业快贷由被告缪某全流程参与并完成贷款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操作,被告贸易公司、被告缪某成功申请到案涉贷款,说明其已阅读并同意线上电子版借款合同。被告缪某抗辩对合同将其列为共同借款人的条款不知情,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贸易公司、被告缪某共同偿还原告银行本金、利息和罚息。

法官后语: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很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开拓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的“小微快贷”等业务模式,但普通贷款申请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在线签约时,对合同内容的关注度、重视度明显低于在传统纸质环境下的签约,对通过在线申请、电子签约的贷款流程操作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认知有限,也正是本案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故建议银行对此应当引起重视,在不断追求高效、便捷的同时,在金融产品设计上应更加注重流程设置的科学化、人性化,充分保障贷款申请人的知情权,更加注重提升普通大众对电子业务办理流程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同时提醒贷款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认真阅读线上操作确认的重要贷款信息,尽力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