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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摔伤,责任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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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08 10:23:03 打印 字号: | |

雇佣熟人在自家渔船上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意外摔伤,责任怎么划分?船主需要赔偿吗?今天连小法和你唠一唠。

周某是某条渔船船主。经由案外人介绍,雇佣了林某某及王某某在其船上从事修理杂工工作。2021年4月25日,林某某与王某某准备下班回家,林某某在通过木梯板从船上走到码头上时不慎摔伤。林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救治,并于当日收住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林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经由案外人介绍后,雇佣了林某某及案外人王某某在其船上从事修理杂工工作,并支付其报酬,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林某某在提供劳务工作后,通过木梯板从船上走到码头上时不慎摔伤,周某作为接受劳务者,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其仅放置简易木板作为往返船舶与码头的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到监督及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本案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行解绑用于固定木板的绳子后,在随后的通行过程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周某应承担 60%的事故责任、林某某自行承担40%的事故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在劳动用工市场中,提供劳务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方多是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较弱,导致劳务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为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划分确定了基本准则:对提供劳务方(雇主)来说,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者应尽量为劳务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方(雇员)来说,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应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