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同时判决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张某某与郑某某登记结婚后,于婚内购买了房产一套,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驳回后,于近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案涉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房产的份额有约定并已对外公示,故认定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共有。现张某某要求确认双方各占50%的份额,郑某某应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纠纷中,财产确权的目的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避免一方私自转移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是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有效分割的,但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当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