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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852万元!连江一女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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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2 17:15:09 打印 字号: | |

创建“互助会”4年

  非法集资约852万元

  骗取他人财物13万元

  ......

  近日,连江一女子黄某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12万元

  黄某创建的这种“互助会”

  在民间屡见不鲜

  然而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实际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

  “警察同志,我来自首了......”近日,连江一名会道会头黄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坦白了自己近年来通过创建“救助会”,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经历。案发后,连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会单五张、收会款登记簿五本。

  据了解,2017年8月至2021年7月间,黄某在家中组织他人参加会额为1000元的民间会道五道,该会道于2021年12月倒会。黄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24690元。

  在此期间,黄某还利用其会道会头身份,在参会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假名参会,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偷标3名,偷标数额达130280元,用于投资、生活等个人开支。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852469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连江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法官提醒:

  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其完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其中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引发“倒会”事件。倒会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标会有风险,切勿贪图高息便利,谨防资金风险。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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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身边的非法集资活动

  切勿轻信“高息”诱惑

  不盲从!不跟风!不入坑!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