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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让“毁林者”变为“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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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4 09:44: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江法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替代修复被其损坏的林地。该案是连江法院首例适用以劳务代偿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山场布设电网猎捕野猪,但电网通电后意外起火并引燃周围茅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场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15.6亩,受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29672.02元,过火林地的植被恢复所需苗木、肥料、劳务等总费用共计61586.6元。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被告人郑某某自觉认识错误,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无力支付赔偿款。经了解,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和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经济赔偿能力较弱。

鉴于郑某某的家庭经济困难、初次犯罪等因素,同时考虑到该村目前正缺少护林员,郑某某又长期在村中劳动生活,对村里的地理环境、生态环境较为熟悉,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坚持打击与恢复并重,连江法院积极探索“以劳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在审理阶段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促成被告人郑某某与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替代修复协议,被告人郑某某向后坂村民委员会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款29672.02元,并自愿担任后坂村义务护林员,在三年内开展林木养护、野生动物保护、巡护森林等活动,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费用61586.6元。

裁判结果: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过火面积共计215.6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9672.02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以劳代偿是指侵权责任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劳动来替代金钱赔偿。以劳代偿是践行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本案中,连江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通过“劳务代偿+金钱赔偿”方式,既让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促进被损坏林地的恢复;又彰显司法温度,通过让“毁林者”转变为“护林员”,强化警示教育意义,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式社会效果。

下一步,连江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以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碳汇购买、以劳代偿等作为恢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