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款近200万元,却拒不还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转移个人财产,9月22日,连江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东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据悉,刘某好与黄某东系朋友关系。2020年,黄某东因对外支付货款需要周转资金两次共向刘某好借款1960450元。2021年8月,黄某东还款50000元,之后均未还款。刘某好遂诉至法院。连江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判决黄某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好借款1960450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江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并于同月16日向黄某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某东明知负有执行上述生效判决的义务,却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于2013年5月14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价值为1127074元的保险产品财产,并于2022年7月4日申请变更投保人为其前妻陈某玉;同时,黄某东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好借款,而是将钱款归还向孙某灯等人借款的利息,致使判决确定债务无法执行。黄某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东明知自己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将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黄某东在判决生效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其投保的保单情况,并于2022年7月4日申请变更投保人,转移个人财产,还将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被告人黄某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黄某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东在判决生效后偷偷变更投保人,转移个人财产,恶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转移、隐匿名下财产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