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30多年的欠条,一个找不到的“债务人”,能否顺利拿回欠款?近日,连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2万元,让历时30多年的纠纷得以了结,彻底化解了原告王某30多年的心结。
根据原告王某诉称,1990年间,被告张某多次向其购买装修材料并赊欠货款共计2万元,此后未支付货款。因没有张某的联系方式,王某无处催讨,遂带着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中,王某表示,当年两人是通过传呼机进行联系,现在王某没有张某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上张某,且自身现在体弱多病,急需用钱,这才不得已诉至法院。
连江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经办法官积极寻找被告张某下落。几经周折,终于通过其亲属联系上了张某。
张某表示,因多年前就已离开户籍地生活,其并未向王某出具过欠条,亦不记得当年有该笔欠款,故不同意向王某偿还案涉欠款。
因案件事实久远,且涉案金额较小,调解更有利于妥善化解纠纷,经办法官在庭审前先通过电话分别与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进行释法明理、逐一沟通,向双方了解案情及询问调解意愿,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在经办法官的多番调解下,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被告张某同意支付原告王某案涉货款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也自愿放弃剩余利息。
法庭上,被告张某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尚欠货款,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场历时33年的纠纷终于以双方和解方式画上了“句号”。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能够快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有利于实质性地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该案经办法官说到。
近年来,连江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大力运用柔性调解手段,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纾解群众的“急难愁盼”,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连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法官提醒:民间经济活动中时常出现欠条等债权凭证书写不规范,甚至没有债权凭证等各种情况,导致维权困难,拿不回欠款。在此以欠条为例,提醒债权凭证书写及还款过程中的下列注意事项,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欠条书写的注意事项。欠条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确,债权凭证内容一般包括债权人、欠款人、欠款金额(金额最好同时备注大写、阿拉伯数字、币种)、日期,约定好还款时间、合理合法的利息,债权人、欠款人均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当面出具欠条并亲笔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不要用别名、曾用名、昵称或同音同义字、社交账号名称,要求欠款人在欠款人签名、金额等关键信息上按捺上清楚的手指印。为进入诉讼程序后减轻诉累,可与欠款人约定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债权人应妥善保存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件及有关证据。欠款人还款后应索回欠条等债权凭证原件或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以免清偿债务后,对方再次以欠条原件主张债权,引起纠纷。
三、债权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力,待该期间届满后,便会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