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国(边)境要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邱某亨伙同被告人邱某伟、邱某华、邱某正,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福州乘坐飞机到云南昆明,后以转乘汽车、徒步爬山的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后进入缅甸果敢境内。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邱某华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邱某正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邱某亨从云南省南伞口岸入境投案。2021年2月6日,被告人邱某伟从云南省南伞口岸入境投案。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邱某华、邱某正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亨、邱某伟、邱某华、邱某正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被告人邱某亨、邱某伟、邱某华、邱某正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