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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连江法院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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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08:4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高院发布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和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连江法院审理的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林业局诉被申请人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和高某圣、高某豪非法采矿案分别入选,系福州法院唯一入选的单位。

案例一: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林业局诉被申请人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连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接下宫龟山开炸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张某某系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2019年6月,因该工程爆破造成山体滑坡,张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修建护坡。同年12月,张某某未经审批擅自超越红线进行降坡处理,经鉴定,此次降坡毁坏生态林地15.189亩,占用林地恢复费用为159.5万元。2020年3月,连江县林业局认定此次修建护坡施工为非法占用林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移送起诉。2022年9月,连江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向连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将张某某的行为移送行政处罚。2023年3月27日,连江县林业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张某某未提出复议和提起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修复义务。连江县林业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某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就案涉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制定修复方案,因本案被毁坏林地复绿难度大,专业性、技术性强,连江法院聘请闽东北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生态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林武星、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刘友多担任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两位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对被毁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分析论证、说明,出具了技术调查意见。目前,连江法院已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连江县林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局综合考虑修复方案及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意见,尽早组织实施对本案被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非诉执行案件中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案件。本案对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用拓展了该制度的应用领域,为该制度推广运用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生态行政部门做出了有益探索。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适用性广、兼容性强,可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生态技术调查官库成员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担任专家陪审员、咨询专家等,实现“一专多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高效解决生态类案件专业性问题,破解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落实等堵点难点,为专家辅助人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福建经验”。

 

案例二:高某圣、高某豪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圣与陈某良(另案处理)商定,以其经营的运输船为陈某良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盗采的海砂,每吨收取运费14元。后被告人高某圣指使运砂船管理员被告人高某豪与陈某良对接联系接驳海砂事宜。经查实,运砂船先后于2019年3月16日、5月22日、5月30日在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海砂,运输至上海附近海域,共收取运费39.3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公司代为履行海洋生态修复义务,代为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村沿海滩涂区域完成种植红树林27.5亩。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多次为盗采海砂犯罪团伙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海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机构补植红树林以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高某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高某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并称为三大蓝碳生态系统,具有高效的碳汇能力。其中红树林的固碳能力尤为明显。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中,红树林既是防风消浪、净化海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海岸卫士”,也是固碳储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海洋绿肺”。因此,保护和修复红树林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中“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承担海洋生态修复义务。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补植红树林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营造红树林方式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实现红树林蓝碳恢复性司法应用,以生态环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责任编辑: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