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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加料”胶囊 一女子被判刑且禁止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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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08:5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被宣告禁止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某款胶囊无任何保健食品资质证明和手续情况下向上家进货该胶囊共计6000瓶,进货价共计163800元。其间,倪某某自留400瓶胶囊给家人及亲属等人服用,剩余的5600瓶胶囊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62900元。倪某某从中获利约10000元。经鉴定,涉案胶囊中含有《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金额达162900元,且销售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禁止被告人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保健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规定、监管。本案涉案胶囊中含有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成分已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消费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此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对身体有害,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提高自我安全意识,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有相应批准文号的保健品,对于没有标明成分、厂家或是未有相应标签的保健品千万不能购买,避免损害身体健康。也提醒保健品经营者,不要贪图利益而将来源不明的保健品进行销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