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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物”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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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4 09:39:46 打印 字号: | |

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还是有人以身试法,最后把自己“捕”了进去。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10月,周某、刘某、杨某分别向他人购买画眉2只、1只、1只。此外,周某、杨某还使用诱鸟器扩音机设备在连江县东湖镇诱捕画眉,周某猎捕5只、杨某猎捕1只。经鉴定,上述涉案画眉物种名称为噪鹛科、噪鹛属的画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计人民币5000元。

2024年4月初,周某在连江县下宫镇一处山场布置捕兽夹及报警装置。4月21日,周某收到捕猎报警后立即告知杨某等5人。次日,周某等人在布置点抓获一只鬣羚并运送到某店铺将其宰杀。经鉴定,涉案鬣羚为中华鬣羚,别称苏门铃、四不像,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通告,连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10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2024年4月,杨某、周某、陈某在禁猎期、禁猎区连江县长龙镇的一山头使用捕兽夹猎捕一头野猪,后三人将该野猪运送到某店铺宰杀。经鉴定,涉案捕兽夹属于禁猎工具。

因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周某等六人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等合计53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徐某、刘某、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此外,连江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6吨,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且至今未能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其赔偿因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等费用合计5375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连江县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逐年增多。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严重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本案中,六名被告人以非法猎捕为目的放置诱鸟器、捕兽夹等,后将捕猎、买卖的野生动物自行饲养或宰杀,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珍贵野生动物资源,也破坏了生态平衡,最终六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更不能实施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和运输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责任编辑:连法